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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是第一部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的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作为社院的一分子,倍感振奋、备受鼓舞,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社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党对社院的全面领导,对社院的性质地位、机构设置、职能作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办学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社院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对社院在新时代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条例》第四章针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工作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条例》首先明确了教学工作是社会主义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当围绕教学工作来进行,这为社院今后的日常工作运转指明了大的方向。之后,《条例》从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教学管理、学科建设等方面对社院的教学工作做了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中央社院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相关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同时鼓励地方社院与国内有关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这项规定体现了党中央的高瞻远瞩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政治勇气,大大拓展了社院的发展空间,优化了社院的办学前景。作为一名加入社院不久的年轻教师,我从中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信心受到鼓舞的同时,也下定决心一定要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努力学习、努力进步,在解放思想的同时坚持脚踏实地,争取能在这个伟大的时代为把社会主义学院这块金字招牌做大做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作者系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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