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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爱国行为的教育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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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万传华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要:爱国行为既是理性爱国的主要体现,又是理性爱国教育与引导的基本着眼点。理性爱国应包含理智爱国和热情爱国两个不可分开的方面。对个人而言,道德要求激发爱国热情,是爱国行为的驱动力和更高要求;法律规范引导理智爱国,是爱国行为的界限标准。爱国主义的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成为约束爱国行为的两面维度,撑起理智与热情并存的爱国大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青年爱国行为的教育与引导既要符合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又应遵循它们各自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法治社会;依法爱国;以德爱国;德法一体

基金项目:此文是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研究项目(德育专项)课题“高职学生政治认同困境的破解(2014JKDYY49)”的阶段研究成果。曾荣获教育部全国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百题(第二期)征文二等奖。

作者简介:万传华,男,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兼学院法治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硕士,执业律师,心理咨询师,研究方向为法律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

 

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爱国是公民个人层面的首位价值准则。事实上,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上,爱国主义已渗透国人的血脉,成为国民普遍认同的、可用生命捍卫的道德义务。在中华文化中,爱国主义已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且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基因,诸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境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担当意识,“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的献身精神,等等。从古至今,爱国主义已成为衡量国民特别青年人的素质的基本要求。但今天的爱国主义必须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繁荣与发展的核心利益,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的。因此,与历史上的爱国主义相比,今天的爱国在背景、主题、内容、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重启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到1999年依法治国宪法原则的确立,到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再到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开启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的时代。在全民都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背景下[1],公民的爱国行为同样应遵循法治的轨道——遵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反应人民意志的法律。这种在法律框架下、在道德自律内表达的爱国行为就是理性爱国,已成为现代国家爱国主义教育与引导的基调。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探索青年爱国行为的教育与引导规律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智与热情:理性爱国教育两个不可分开的方面

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爱国主义教育与不同时代爱国主义的特征相一致,呈现出不同的主题、内容和表现形式。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以激情爱国为主题的表现形式如驰聘沙场、捐躯国难、视死如归、舍小家上前线、抛头颅洒热血等报国行为已渗透到国民的血液并被社会大为颂扬。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的成立,这种舍身救亡的爱国形式曾发展为时代的潮流和主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爱国主义的背景与主题、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爱国主义教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决定了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的背景。“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2]这是邓小平对我国现阶段以“建设主题”取代“阶级斗争主题”的爱国方式的定性,也是理性爱国的精辟概括。3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向全世界证实了中国人民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这种社会繁荣发展与祖国团结统一仍将是当代中国的核心利益。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继续繁荣与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启到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从十六大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提出到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八大提出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开启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我国已进入依靠规则统治的法治时代。爱国行为同样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它不仅受道德规范的约束,还要受法律规范的限制。这种符合道德和法律两大社会规范要求的爱国行为就是理性爱国。在当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理性爱国要求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爱国主义教育的基调。

理性爱国教育应包含理智与热情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爱国既需要理智,又需要热情。缺乏热情的爱国会失去活力,偏离理智的爱国会迷失方向。理智与热情并存彰显爱国主义具有文明而不粗俗、开放而包容、圣洁而崇高的特性。真正的爱国者既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又不是盲目排外者。“战争年代,爱国的逻辑比较简单,就是拿起武器、消灭敌人、保卫国家;和平年代,特别是今天的全球化时代,爱国问题变得错综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必须学会理性思维,掌握科学方法,用责任和奋斗建构爱国逻辑。”[3]然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当前的理性爱国教育凸显出把理智爱国与热情爱国割裂开来或偏颇一方的现象,甚至把理性爱国误解为被动地爱国。从行为方式上看,爱国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为国家创造财富的积极爱国,一种是为国家节省财富的消极爱国。从情感状态上看,两种方式的爱国行为都需要理智与热情,因为不论是积极爱国还是消极爱国遵循一定的规制、投入一定的感情才能完成。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热爱祖国,这是一种最纯洁、最敏锐、最高尚、最强烈、最温柔、最有情、最温存、最严酷的感情。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苏霍姆林斯基“八种之最的感情”描绘了情与理并存的爱国状态:从“最纯洁、最高尚、最温柔、最温情”中流露出理智之情;从“最敏锐、最强烈、最有情、最严酷”反映出情感激烈之度。同时,“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也折射出爱国品质的理智而文明、开放而包容、圣洁而崇高的属性。也即是说,“高级的、坚定的、成熟的、纯真的、执著的情感是理性爱国主义的特征,是情与理的统一体,是对狭隘的、非理性的爱国主义的超越”。[4]因此,热情而富于理智的爱国是青年理性爱国教育不可分开的两个方面。

二、依法爱国:爱国行为的界限标准

理性爱国主要体现在人们的爱国行为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把“理性”解释为“ 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可以看出理性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个人的外在行为。[5]爱国行为不仅是爱国主义的落脚点,而且是理性爱国的客观表现。江泽民曾经指出“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中”。[6]俄罗斯总统普京认为:“爱国不只是好听的话,最重要的是行动”。[7]爱国行为是爱国主义的外在表现和最高形式,是推动国家进步与发展的巨大力量,同时也是促进个人完善的手段。[8]爱国行为的外在直观性和易于评判性决定其成为理性爱国的评价的主要标准。“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9]在法律的框架下,在道德的范畴内,以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为着眼点,合法有序的表达自己的行为,就是理性。[10]理性爱国要求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感和爱国行为。不论怎样表达自己的爱国诉求,既不能违背社会道德,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因此,道德和法律是约束爱国行为的两条界限,是理性爱国的行为导向。

爱国行为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维约束。爱国行为的理性程度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内在逻辑规则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作为调控人类行为的两大体系,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有不同的运行规则。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道德以社会意志形式表现;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即“他律”起作用,道德是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即“自律”起作用。第三,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两方面,且以权利为本位;道德通过义务单方面,且以义务为本位。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仅调整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同时要求人的外部行为与内在动机相一致。[11]一方面,由于道德评价有限性、包容性和模糊性,法律约束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公开性、公正性、稳定性、易操作性等特征;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因此,用法律作为爱国行为的界限成为理性爱国必然选择。也即是说,法律评价理应成为理性爱国的重要标准。因为道德义务驱动的爱国行为的理性程度最终取决于个体的自我抉择,理性的底线标准看其是否触犯了法律。不同的人根据自己的道德理想和自身条件自觉、自愿地选择自己的爱国行为,其表现出来爱国的内容、形式、程度、涉及生活的范围也各不相同,如科学家的知识报国与普通老百姓的勤劳爱国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与标准。任何爱国行为,无论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要求,抑或两者的共同驱动,只要不逾越法律的底线就是理性。

三、以德爱国:爱国行为的驱动力和更高要求

爱国热情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但热情与理智并不矛盾。爱国主义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智。热情与理智并存的爱国是理性爱国应有之义。道德要求激发爱国热情,是爱国行为的驱动力,因为道德规范不仅关注价值、理想、人的生命的意义等目标价值,而且是全社会的道德契约形成强大的道德强制力内化为个体自律性的行为的过程。[12]由道德价值目标促发的爱国行为是主体的道德愿望、信念、原则、意志等的内化为个人自觉、自愿、自择的行为。这种自律性的爱国行为源于驱动于人们心中坚定的道德义务,是人格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精神需求。与法律义务驱动的爱国行为相比,其是一种更高的自我要求。作为个体爱国行为驱动力的爱国道德义务已渗入每个人的血脉,形成独特的民族文化基因,甚至成为国民的本能。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爱国主义主要源自于对伟大祖国秀美山川的热爱,源自于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同胞之情,源自于对伟大祖国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认同,源自于对现代中国发展成就的自豪。[13]一般地,只有这种内化为个体精神动力的爱国主义才能表现出更坚定的爱国意志,做出动机与效果一致的爱国行为,提出更高、更严的爱国行为要求。相反,法律规范只能作为爱国行为的界限标准,因为法律只关注人的行为,且违法行为不符合行为与动机相一致的爱国行为要求。

在法治的原则下,“道德维度关注的是人的价值精神层面,寻求人的存在意义、生命价值与内心意志自由,法律的维度关注的是人的行为层面, 寻求人的行为自由”。[14]由于道德既关注人的内心动机又关注人的外在行为,道德要求应是个体爱国行为的源动力和更高标准;由于法律只关涉人的外在行为,法律规范应成为爱国行为的界限标准。在道德源动力的驱动下,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条件追求自己心中的爱国方式和行为。爱国行为是指人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践履自己的爱国情感、爱国思想、爱国意志和爱国报复,尽心尽力地为祖国的繁荣和统一多做贡献。爱国行为既是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道德行为,又是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政治行为;它既包括在特定的时期或场合下为了捍卫国家的尊严和统一、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国家的安全而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以致生命的特殊行为,也包括在和平建设时期为了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国家目标的实现而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本质工作中去的一般行为。[15]对于忠实的爱国者而言,其爱国行为最终是受其内心道德力量的驱动且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高标准行为。一般地,这种个人按照道德义务践履的爱国行为比法律要求的行为要求范围更广、标准更高、行为更坚定。但是,因个体的道德水准不同,自身的客观条件也不同,每个人对自己的爱国要求不同。

四、德法一体:爱国行为教育与引导的规律

道德要求与法律规范成为约束爱国行为的两面维度,撑起理智与热情并存的爱国大旗。爱国行为只有符合道德与法律的双维要求才能收到理性爱国的教育实效。在法律框架内,每个人会根据自身的条件践履不同的爱国行为,寻找并尽量提高自己的爱国行为标准,但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在现代社会,普通民众直接参与诸如保卫祖国战争、国难救助、国家大事等直接体现为国效力的爱国壮举的机会并不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工作和学习的动力,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得更加美好是一种理性而有效的爱国主义方式。这种把爱国主义精神寓于日常生活中,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的爱国主义方式,就是爱国主义日常化。[16]也即是说,和平时代的理性爱国反应在每个公民履行公民责任的要求,反映在个体的日常行为中。2013年国庆周,央视全民采访爱国让你想起了什么,小学生心目中的爱国行为就是“让座”和“扶老奶奶过街”,瓜农认为爱国行为就是“卖瓜不掺假”,菜贩说“爱国就是好好拉菜让人民吃上放心菜”,等等。[17]这些普通的个体把热爱祖国作为他们日常行为的动机之一,认为自己日常行为就是爱国行为。他们这种是以自己的道德要求激发爱国热情,驱动爱国行为,并不断地完善自我人格。事实上,如果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行为的一层动机或动机之一,任何个体的日常行为就是爱国行为。因此,今天我们要坚持爱国主义日常化,与时俱进地把握爱国主义的内涵,开放包容地看待各种爱国主义现象,理性谨慎地选择自己的爱国行为。[18]但是,法律来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生命与灵魂。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二战后,纳粹战犯称他们在履行爱国的法律义务的理由时被法官以“恶法非法”的原则否定,因为这些法律义务违反基本道德原则的。[19]因此,人们从道德义务中感悟爱国的崇高和神圣、选择自己的爱国行为,从良法中把握爱国行为的界限。

而道德和法律一体化的理性爱国教育与引导有明确的界限,因为规范人类世界的两个维度各有其不同的内在逻辑。道德要求既约束人的行为又约束其动机,而法律规范只与人的行为有关;道德调整范围广泛,主要靠“自律”起作用,而法律调整范围小,主要依靠“他律”起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青年人常常无视法律的情形下高举道德的鞭子或者直接用道德要求代替法律标准来评价人们爱国行为,以至于走到了法治的反面。当网友在互骂去外国购物者是“不爱国”甚至扣上“卖国”的帽子时[20],当一些人热炒港商李嘉诚“撤资不爱国”的呼声起来时,[21]当大学生误把汉服当作和服逼迫女孩当街脱衣事件;[22]等等。这些用“自己的爱国标准” 去评判别人的行为是否爱国是武断的、危险的。其实质是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别人的爱国行为,违反了道德自律原则,成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人人都要自己的爱国诉求, 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己。在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爱国行为。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应把爱国作为个人日常行为的动机或动机之一,把爱国情感与公民责任意识相结合并内化为公民素质,才能形成“理智而富有热情、坚定而持久、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的爱国心”。[23]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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