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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社院的性质地位、领导班子配备、办学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解决了社院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答了许多人事工作的疑惑,作为社院人事工作人员陪感振奋、备受鼓舞。
《条例》第十条明确“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目前正值云南省省级机构改革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加快推动明确学院领导体制为云南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助推学院机构编制调整,增加人员编制,切实推动社院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条例》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对建设什么样的队伍、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们要紧紧围绕社院中心工作,主动谋划,加大调研力度,研究起草《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关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改革分配办法》及干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绩效评估、考核评价等配套制度,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要求,建设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为新时代发挥社院作用提供智力支持。
《条例》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涉及社院发展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前瞻性、指导性,下步将立足干部人事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学、系统学、跟进学,不断推动新时代社院人事工作新发展,努力开创新时代社院发展新局面。
(作者系省社会主义学院人事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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