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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19-1114:45— 分享 —
尹未仙: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推动制度之优向治理之效转化

来源:教研室 浏览次数:93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科学的顶层设计。《决定》提出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重大原则,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工作领域制度体系建设、促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云南是民族工作大省,世居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人口较少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始终守住民族团结这条生命线,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的“云南现象”。70年来,云南始终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党对民族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总钥匙,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对民族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文化认同,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始终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基础;始终着力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初考察云南时,殷切希望“把云南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的成功实践,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丰硕成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成效的集中体现。在民族工作领域,我们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是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法,及时修订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健全民族事业法治体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治权益;要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构建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坚持以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统领,完善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政策体系,加快实施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规划,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和全国、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 尹未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