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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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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蕴涵诸多法治理念:中国共产党成为党内监督的领导核心,与时俱进契合准时法治理念,监督原则遵循规则法治理念,法定监督确立“确定”法治理念,依法保障程序法治理念,自律监督显现主动法治理念,监督体系构建全面法治理念,监督公开和落实发展完整法治理念。

关键词:党内监督条例;法治理念;法治;全面法治;主动法治;程序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胡利明(1979-),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党建法治理论。

    

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重要主题,重大成果是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不带引号简称“条例”),“遥相呼应”此前的中央制定的若干准则或者条例(为简化行文,暂略)。根据法治国家的开端是让国家统治本身受制于法律规范[1],这表明条例属于法治国家状态下的法治规则发挥规范作用,既主动遵循法治规则,又要主动受制于法治规则,不能越权权力边界;既有法治因素,又受制于权力规则,还有法治的精神意蕴。特此说明:为方便表述有些地方没有明示标明条款序号,但应理解为“引用”于条例某个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监督法治的领导核心

条例具有党内监督性质,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完成党内监督任务,而领导或主导核心只能归属于“中国共产党”,这既构成领导核心,又成为党建、治党、律党的重要决策主体,还汇集为优化党内自身建设的力量源泉。

1.党的领导:核心规则。条例以“坚持党的领导”开篇,将党内领导置于最核心的关键位置,实质上将其作为法治的核心按键,既有领导核心,又有规则核心,还有法治核心。例如,党的三级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既具体落实党内监督的“领导”行为,又成为党内监督的领导核心。

2.强化党建监督:路径规则。条例出台的远期目标是加强党的建设,直接目的在于强化党内监督,这既是党的领导的“继续发展”,又是法治核心的重要表现,还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砝码,形成政党法治的路径性规则涵蕴法治理念。

3.全面从严治党:目标规则。条例的重要动力在于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党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其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标)是为了将党锻造为党的事业和“四个全面”的坚强领导核心[2],这要求条例将中国共产党确立为党建领导核心,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重要抓手,治党不是目的,而是提高党建质量的重要方法,既形成党建和“四个全面”的核心,又形成党内监督的核心,还逐渐意蕴成法治目标规则。

4.“四自”优化:服务于领导核心。条例以“监督”为重要手段实现自我监督,目的在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既是监督的重要追求目标,又是监督的“价值标准”,还是监督的“技术标准”,共同构建党内监督的高端技术标准。另外,条例以“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为手段优化提升执政能力,这不是简单地为了“自我”,而是确保党的先进性和廉洁性,确保党内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确保服务于党的领导核心。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被确定为领导核心,既有党的领导核心规则,又有强化党建监督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追求,还通过“四自”优化提升先进性和纯洁性,最终服务于领导核心,将中国共产党打造成为党内监督的法治型领导核心。

二、与时俱进:时间(准时)法治理念

条例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紧随依法治国的法治步伐,既追求时代节奏,又散发时代精神,还显现时代法治理念,更具体来说有准时法治意蕴。其实,准时法治是与时俱进的法治状态,既从属于法治总体状态,又适应条例的总体灵魂,还有法治公正价值的价值衡量标准。

    1.指导思想的准时法治。中国共产党的建党理论为马克思主义,并且逐渐在具体化过程中融合渗透当地特色元素成为最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目前,最时新的马克思主义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既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创新成果,又是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维,还最近距离地显现准时法治理念。

    2.两大布局的准时法治。条例产生于两大战略布局时代,既有与时俱进的时代法治理念,又有战略性的时代法治理念;既体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又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还将两大战略布局有机的融合起来,丰富准时法治的要素内涵。

3.政党治理的准时法治。政党治理属于创新提法,条例可以借鉴政党治理理论,政党治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据此借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3]。据此,条例通过监督自我优化治理质量和提升治理品质,直接追求党内监督目标,既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步伐,又主动创建政党治理现代化步骤,还形成政党治理的准时法治理念。

4.准时公正标准。公正内涵丰富多彩,既有传统的法治标准,又有扩展的法治类型,还有创新的法治标准。例如,迟到的公正是一种不公正,非迟到的准时到达的公正称为“准时公正”[4]。条例不仅仅追求党内监督的现实目标,而且追求准时公正的法治价值,全面契合准时法治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既以法治为价值蕴涵,又以准时法治为时代精神,还以法治时代为宏观环境。其中,从马克思主义到习近平同志的系列重要讲话与时俱进紧随准时法治,“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提供准时法治的战略布局,政党治理属于重要追求目标,准时公正作为准时法治的衡量基准。

    三、监督原则:规则法治理念

    条例以“党内监督”为主业,以民主集中制从事监督工作,完成监督的法治任务,追求监督的法治目标,既严格坚守监督原则,又是规则的应用“代表”,还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集成者”,“规则”原则成为党内监督的规制“栏杆”,“规则”意识成为监督的思想灵魂。

1.纪律靠前:监督根据原则。党内监督以“纪律”为唯一根据,必须将纪律挺立于当前眼下,经常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详情略参见条例,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是其关键词)落实党内监督,将党纪铁律主动置于最前端。据此,党内监督必须力挺纪律,重视规矩,将纪律规矩确立为监督的“法定根据”,具体来说集中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要将其优先放在首位,又要避免信任代替监督,形成党内监督的重要根据原则。

2.问题监督:重点突出原则。条例以问题监督为重点,既要重点监督,又要监督重点对象。前者重点监督被监督对象的政治立场、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建立场和其他若干监督内容(详情略参见条例);后者的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据此,条例重点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党员领导干部,通过问题监督重点突出现代法治原则。

3.严格:监督力度原则。党内监督既不是任性监督,又不是无原则监督,还不是宽松监督,而是有力度的“严格”监督,即“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据此表明,党内监督不是“橡皮图章”,而是“抓石有印”的客观实在监督,既有监督的本色,又有法治的特色,还有严格的法治理念。

    4.规则:法治护栏。条例确立了若干党内监督原则,实质上是法治规则的现代反馈,最终反映到法治精神轨道,原因在于:法治的精髓在于规则,规则的效力主力来源于主动遵守[5]。条例的法治规则精神,既要宏观的规则精神,又要主动的法治遵循,还要树立法治神圣精神,更具体来说,还有具体的技术性“参照物”。而法治规则是物理安全护栏[6],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实践,条例既是依法治党的重要规则,又是重要的法治规则护栏,还在法治监督过程中散发法治精神,形成更加坚实的法治规则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蕴藏规则法治理念,依托于特有的监督原则,既力挺纪律构筑监督根据原则(根源),又通过问题重点突出监督原则(重心),还打造严格的监督力度规则(程度),通过规则精髓发展充实党内监督的法治理念。

四、法定监督:确立“确定”法治理念

条例属于法治的衍生结果,既有法治要素内涵,又有法定的外观特征,还有确定性的法治理念。其实,条例的确定性法定理念诸多,限于技术原因略选取“代表”论之,证明其“存在”即可,并不表明其“完美无缺”。

1.监督内涵法定。条例包涵诸多监督内涵,以诸多要素体现法治理念,限于篇幅只“蜻蜓点水”式介绍若干例证不作具体展开论述,具体条文参见条例。例如,党内监督任务法定(第六条);监督方针法定化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督方式法定化为“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另外,监督方式法定为“巡视”,属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可知,监督内涵法定表现为若干具体事项,从不同视角显现法治理念并且丰富法治内涵,体现监督法定的基本内容。

2.监督制度法定。党内监督属于重要的党内制度范畴,既是规则法定的通用要求,又是法治的总体要求,还是监督制度的特殊要求。其实,制度既是道德规则,又是道德价值标准,更具有制度性权威[7]。因此,监督制度突出铁杆纪律特征,任何主体都不能破坏监督制度,任何事由都不能成为其“不可抗力”,任何情形都不能例外,在纪律面前一切都表现为平等接受监督。据此,条例严格规范组织生活制度,大力推行党内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党内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重点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避免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将重大干预留存记录制度,形成监督制度法定内涵。

由此可见,条例以“法定”形成法治理念内核,既总体上确立“确定”的法治理念,又体现众多的监督内涵法定,还形成监督制度法定,共同丰富条例的法定性,全面夯实条例法定的内涵基础。

五、依法:程序法治理念

依法是依法律规则办事,既是依法的实体,又是依法的程序,还是依法的法治理念;程序既是依法的物理载体,又是依法的具体规则,还是依法的法治精神,即依法体现程序法治理念,或多或少地蕴藏于条例。

1.诚信:程序的法治基础。条例基于诚实出发,诚实构建条例的法治基础,紧密关联程序法治内涵,依诚实形成程序规则。据此,诚信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治追求,更是行政法治的严格要求[8]。可见,条例以党内监督的法定规则,依程序从事监督,既有道德性善良,又有善待他人的道德意愿,还有道德性的法治追求,也有党内监督的程序基础。

2.程序:监督的依法载体。程序是监督的重要规则步骤,既是依法的载体,又是依法的程序,还是程序法治核心。其实,依程序推进是法治核心[9]。据此,程序既是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又是现代程序法治价值理念[10]。可见,条例依法从事党内监督工作,实质上依程序监督,既是程序法治理念精神,又是现代法治的宏观精神,还是党内监督的程序依法载体,通过程序体现依法监督的法治规则。

3.法治思维:依法的程序路径。党内监督必须“依规依纪”,既有程序根据,又有程序步骤,还有依法的程序法治思维。其实,法治思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思路,在治党领域有可参考的“技术参数”[11]。可见,条例运行法治思维实施党内监督,借鉴依法治理国家的思维治党,通过法治思维显现“依法”的程序特征,形成程序依法的法治路径。

4.重点审查:程序保障功能。党内监督以重点审查为监督手段形成程序性规则,原因在于依托于程序的保障力量,而程序是法治的“保障力量”[12]。所以,条例自主创设若干程序监督规则,既依托于程序规则,又依程序监督,还形成程序路径,立足于重点审查监督,发挥程序重点审查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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